疫情面前,没有特殊,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底线是高压线:法律是有底线的 ,尤其在疫情面前,法律的底线更是高压线,谁也不能触碰。别说诈骗、哄抬物价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了 ,就是在疫情防控和应对中不尽心、不尽力、不听劝告 、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也会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

疫情期间确实需要警惕那些发国难财的人,他们为了个人私利 ,不惜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给抗疫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和危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刑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 ,进一步细化了外国人在特定领域(如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责任。例如,在疫情期间,拒绝配合隔离、殴打医护人员等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传染病防治法(阻碍防疫措施)和刑法(故意伤害罪) 。

疫情后建议远离的两类人 ,主要涉及个人品行与价值观问题,具体特征及远离原因如下:第一类:合作中需远离的六种人私欲太重的人此类人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忽视他人付出 ,合作中易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导致关系破裂。例如,项目成功后独占成果 ,拒绝分享资源或收益。

警惕|社保诈骗需防范,疫情期间别上当
〖壹〗、防范方法:办理社保卡需本人携带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社保部门不会通过电话办理 。谎称可以补缴社保 诈骗形式:骗子谎称可代补缴社保,收取钱款后伪造缴费发票及明细 ,将资金据为己有。示例图片:防范方法:2019年社保新政策后,大部分地区已收紧一次性补缴,收到此类信息需至社保机构核实。
〖贰〗 、办理电子社保卡骗局诈骗分子冒充“社保中心”发送短信 ,声称逾期未办理新版电子社保卡将停用,并附有不明链接 。防范要点:收到含链接的短信需提高警惕,不随意点击、不透露个人金融账户或身份信息,更不可按提示转账。若社保卡使用异常 ,应联系当地人社部门或拨打官方热线核实。
〖叁〗、手段:称异地家属感染肺炎疫情,需紧急汇款支付医疗费用,骗取钱款。防范措施识别境外来电 收到“00 ”或“+”开头电话时 ,立即挂断,若无海外关系,可联系运营商屏蔽境外号码 。警惕“权威”话术 凡自称“公安机关、政府部门 、社保局 ”要求通话保密、配合调查、转账或填写支付密码的 ,均为诈骗。
〖肆〗 、疫情期间常见诈骗套路及防骗提醒快递拒发/滞留诈骗套路:骗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物流信息,仿冒快递公司,谎称因疫情影响快递滞留或被拒发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以信用分不足、理赔通道未开启等理由诱导受害人贷款 ,达到骗钱目的 。
〖伍〗、新冠疫情下,消费者购买保险需警惕以下四类“保险误区”:误区一:“恐慌性购买保险”疫情期间,部分销售人员利用消费者恐慌情绪 ,过度渲染与疫情有关的保险产品,诱导消费者不顾自身需求重复购买类似产品,或在消费者可能患上新冠肺炎后鼓励其购买相关保险。
疫情当下兼职屡现骗局,居家找工作得擦亮双眼!
〖壹〗 、疫情期间居家找兼职需高度警惕诈骗陷阱,提高反诈意识 ,选取正规渠道,避免因小失大。疫情下兼职诈骗频发的原因生活压力催生需求:疫情导致许多人居家待业,生活开销压力增大 ,急切希望通过兼职赚取收入,这种心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 。
多事之秋!疫情期间世界贸易欺诈频发,警惕骗子用这些新套路趁火打劫_百...
〖壹〗、疫情期间世界贸易欺诈频发,出口商需警惕以下新套路 ,并通过资信调查、合同条款优化及风险监控降低损失风险。具体分析如下:疫情期间世界贸易欺诈的常见套路合同付款条款陷阱 低预付款+收货后付款:骗子要求合同注明仅支付少量预付款,剩余货款在收货后支付,利用出口商急于清库存的心理诱导发货 ,收货后以各种理由拒付。
黑龙江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
〖壹〗 、制度效能转化与案件处理效率提升黑龙江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法治保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工作优势,尤其针对防疫物资生产、销售企业涉及的案件,需依法实现“快立、快审 、快结、快执 ” ,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扩大产能,保障防疫物资供应稳定 。
〖贰〗、核心内容:调整涉疫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新发生行为不再定罪:自2023年1月8日起,对违反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叁〗、《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及依法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形及要点如下:构成要件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肆〗、“外防输入”:严惩境外回国人员隐瞒行程 、逃避隔离等行为,阻断境外疫情输入链条;“内防反弹”:打击隐瞒旅居史、违规聚集等行为,防止疫情在社区或特定场所扩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职能 ,巩固国内疫情防控成果,为复工复产和经济秩序恢复提供司法保障。
〖伍〗、通过案例释放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信号,震慑犯罪 ,提高公众遵规守法自觉性,确保防控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同时 ,揭示冒充防控人员入室犯罪,引导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
【以案释法】假装“团长”?法院判刑!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阿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案件核心事实背景: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居民通过团购群抢购物资 ,“团长”成为物资供应的关键角色。行为主体:阿强,曾因电信诈骗入狱,刑满释放后无业 ,靠父母接济生活 。
孟州市检察院审查查明,杜某在3月至5月期间,以恋爱为名编造理由骗取8万元 ,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案发后,杜某已退还全部诈骗所得 。
该主管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同时责令其退赔剩余款项,案件量刑依据职务侵占数额 、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综合判定。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甲对编钟爱不释手,行贿人乙当场以100万元购买后赠送。即使编钟经鉴定为赝品(实际价值不足百元),甲的受贿数额仍为100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具有财产性利益的物品。若双方明确约定财物价值(如以市场费用交易) ,则以约定价值认定。
常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未退清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 常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伪造证件入职 常某不甘心屈居人下,为进入Q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伪造了身份证件 、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
量刑结果:鉴于陈某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 ,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